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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扣除标准出炉 租金大病医疗扣除标准提高

时间:2018-12-25 来源:精工小贷 浏览量:4878

       千呼万唤始出来。临近2019年1月1日新个税法全面实施之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于12月22日正式公布。

  《暂行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与此前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有什么不同呢?

  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考虑到了子女出国留学这一现实情况,补充了“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的内容。

  在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根据继续教育实际教育年限,补充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在规定抵扣人时,《暂行办法》更加细化,规定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时,才可由父母或本人抵扣。此外,为便于税收管理,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在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提高了扣除标准,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每年60000元提高至80000元。大病医疗支出一般数额较大,许多纳税人在治疗期间没有稳定工作甚至根本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足够收入来进行专项抵扣。《暂行办法》将 “由纳税人本人扣除”,变更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更能体现税法的人性化。此外,除了纳税人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在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规定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考虑到婚前夫妻双方可能已经分别购房,《暂行办法》补充“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也提高了扣除标准。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至1500元;其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由每月1000元提高至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不变,依旧是800元。

  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被赡养人部分补充了“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内容。

  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后,纳税人该如何报税呢?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享受除大病医疗外的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而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需要注意,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此次《暂行办法》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提出更多涉及夫妻、子女的内容,既尊重民意,又贴近实际,有助于纳税人享受更有针对性、更加公平的优惠。同时,《暂行办法》明确,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专项扣除具有调整空间,未来纳税人可能享受更大的个税红包。

  日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新个税法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有助于释放居民消费潜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更重要的是,这是个税分类征收向综合征收迈出的历史性一步。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人负担将会进一步减轻,市场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力将进一步释放,更多劳动者将享受到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