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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再推三项存量制度改革 涉及挂牌、摘牌审查

时间:2019-03-13 来源:精工小贷 浏览量:2991

       新三板市场对股票挂牌、终止挂牌审查以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等三项制度作出改革优化。

  3月8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挂牌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及撤回终止挂牌业务指南》(下称《摘牌指南》),同时发布了新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南(试行)》(下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对有关改革内容予以明确。

  为进一步把好“入口关”,明确并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各类主体参与新三板市场的积极性,此次发布实施的《挂牌指引》对新三板股票挂牌审查业务全流程作出了规范,具体内容包括:对挂牌审查全流程进行规范,以审查流程为主线,明确了审查流程的各个环节;规范了审查流程相关时限要求,明确市场预期;聚焦市场关切、明确特殊情形适用,特别是中止审查、恢复审查、重大事项报告等。

  《摘牌指南》在总结市场化摘牌机制与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要求予以明确,进一步提升了相关业务办理的规范性,以把好“出口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关于停复牌要求。在原有的股权登记日次日停牌的基础上,对于已因重大事项或重大资产重组处于停牌状态的公司,要求公司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后,即终止挂牌相关信息首次披露后,至少复牌5个转让日,保证投资者在挂牌公司终止挂牌前的退出机会。

  二是规定了不予受理终止挂牌情形。公司申请主动终止挂牌,须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报或半年报,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也应在期满后两个月内补充披露,保证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基本信息的知情权。

  三是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发布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律师对相关义务人与异议股东的沟通情况和达成一致的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并发表意见,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自2018年6月新三板发布实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制度以来,全国股转公司已受理申请150余件,涉及约67亿股,市场反应良好。此次修订《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指南》,一方面扩展了业务适用范围,增加了做市库存股回售或转售约定的履行,以及“三类股东”在挂牌公司IPO申请被受理停牌期间的退出等两类适用情形;另一方面精简了材料要求,如放宽持股证明文件的时效性要求、取消集团内国有股无偿划转的行政审批要求、细化相关文件的填报要求等。

  据了解,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以服务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出发点,持续推进新三板改革,不断完善新三板市场基础性制度,抓好存量制度改革的落地工作,并持续跟踪和评估制度改革优化的情况,为后续增量改革措施的推出积累经验、创造条件。